律师导读:2011年原被告相恋3个月后登记结婚,由于丈夫在部队里工作,夫妻双方长期不能见面,因此家里的大小事务均由女方一人打理。女方对婚姻失望,并认为双方符合分居满两年规定,起诉离婚。律师
案例引用
丈夫是军人,需要长期在部队工作,妻子因无法忍受婚后两人长期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两年后便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对此种情况,法院会准予二人离婚吗?
原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二人异地恋三个月后在安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继续回部队工作,原告留在老家生活。由于被告的“特殊身份”,小两口长期不能见面,只能通过手机联系对方,家里的大小事物都是由原告一个人打理,原告逐渐感到力不从心,对这段婚姻非常失望。结婚两年后,原告便到安乡法院起诉离婚,认为自己和被告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分居满两年”的规定,要求法院依据该条文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关系尚好,并未发生过大的矛盾和分歧,虽然一直处于分居生活状态,但是这种现状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且军婚有专门的法律条文规定,原告诉称中“分居满两年”的理由不符合军婚法定的离婚条件,只要双方本着相互包容和理解对方的态度,还是可以共同生活的。最终,法院当庭判决不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的判决结果显然是合情合法的,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上是离婚的法定事由,但这个分居满两年并不是没有前提的。本案中被告的身份是一个军人,原被告之间长期不能见面合情合理,这是由于被告工作的客观原因造成,并不是婚姻法中所指的分居满两年。律师
本案是一起军婚的婚姻纠纷,婚姻法对军婚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可见,军婚中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比普通婚姻更有难度的,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比如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他人同居、赌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