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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起诉案由之抚养纠纷

(1)抚养纠纷的释义

(2)抚养纠纷的理解与适用

(3)抚养纠纷的相关规定

【抚养纠纷的释义】律师

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教育。根据《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亲。抚养对于父母来说是一种义务。这种义务存在的条件是父母子女的关系存在,这种关系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存在为前提。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婚姻法》等法律规定,抚养义务既存在于生父母对婚生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之间,也存在于继父母对继子女之间,还有养父母对养子女之间,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具有抚养义务。律师

被抚养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权利,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此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时;(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抚养纠纷的理解与适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确定的是“245.抚养、扶养关系纠纷”、“246.抚养费纠纷”、“247.扶养费纠纷”。这种分类方法存在交叉、重复问题。此次修订将“抚养纠纷”与“扶养纠纷”并列作为三级案由,在三级案由“抚养纠纷”项下分别列出“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两个四级案由;在三级案由“扶养纠纷”项下分别列出“扶养费纠纷、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两个四级案由。律师

另外,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分法院建议将“抚育费”变更为“抚养费”。考虑到“抚育费”和“抚养费”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多次交叉出现,只是从未同时出现过,其含义并无不同。本《规定》以“抚养费”代替“抚育费”,并将其列为三级案由“抚养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之一,以便上下级案由一致。

【抚养纠纷的相关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85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婚姻法》第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律师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25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27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28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29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律师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9条

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26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第4条

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律师

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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