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端木女士和丈夫(我方委托人)在三年前离婚,当时双方协议如下:前夫将所有的财产留给端木女士,作为孩子的抚养费。一年前孩子换上了慢性肾炎,端木女士收入并不高,担心治疗不彻底,孩子会变成尿毒症。和前夫进行了联络,前夫表示自己已经“净身出户”,并组建了新的家庭,不能再负担医疗费,端木女士可以出售当年的房产给孩子治病。经核实,该房屋市场价值230万,无贷款。律师
【离婚法律咨询】端木女士起诉前夫没有获得胜诉,原因系前夫折成抚养费的夫妻共同财产还远远没有使用完毕,而且端木女士住房宽敞,完全可以通过出售大房换小房,用差价所得治疗孩子疾病。
同样的,不少客户向沈洁律师咨询关于增加抚养费的问题,我们同一答复如下:夫妻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上所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发生变更。《婚姻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律师
沈洁律师将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归纳如下:
⒈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⒉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⒊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比如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的。
抚养费支付的方式有按月的,按一定期限的,或者一次性支付的,端木女士和前夫之间约定的方式是一次性以前夫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折抵为抚养费,因房屋价值比较大,远远超过了按月支付的所有抚养费总数。如果子女患病,实际需要增加的,也要先将这些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扣除完毕后才能主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