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鲍女士和谭先生离婚,双方共同财产很少,谭先生的老家和户籍都在千里之外的黑龙江,双方的女儿小谭仅仅2岁。鲍女士担心离婚后谭先生一旦回了老家,万一他不支付抚养费,自己很难有约束他的方法。因此要求谭先生一次性将女儿的抚养费付清,谭先生表示只愿意按月支付,自己无力一次性付清。律师
【离婚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鲍女士的担心也有一定的依据,类似鲍女士的这类案件多发于父母居住地和被抚养子女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特别是一些收入相对低些的家庭,几百元到上千元每月的子女抚养费对离异的一方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特别是再婚又生儿育女的情形下,更容易发生父母懈于支付抚养费的事件。何况离婚案件还掺合了夫妻双方的恩怨情仇,使得简单的抚养费支付变成了谈判的筹码。如果是私生子女的抚养费,那更容易发生法律纠纷。
沈洁律师非常能够理解鲍女士的心情,但现状是:如果鲍女士诉至法院,法院是按月判决支付抚养费,而不会判决谭先生一次性付清,但是如果谭先生不支付抚养费,鲍女士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虽然有一定的时间成本和执行不能到位的风险,但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能够执行到位的。如果他们之间是协议离婚的,则可以考虑以下三种支付方式:律师
一、一次性给付。
具体数额是按月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月份总数,一直计算到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优点是方便执行。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收入不稳定或住所不固定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方式。沈洁律师认为一次性支付的前提有两个:第一,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愿意采用一次支付的方式;第二,有经济能力一次性支付。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后,发生法定增加抚养费理由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同样的,子女如果在未满十八周岁前死亡的,已经支付了全额抚养费的一方也可以要求直接抚养方返还剩余的抚养费。
二、定期给付,有按月或按年支付的。
在离婚诉讼或抚养费、抚养权诉讼案件中,根据沈洁律师的办案经验,多数法院判决文书或调解文书一般都按月计算抚养费,但法院不反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按其他时间间隔支付抚养费,只不过判决书或调解书只载明按月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律师
三、以物折抵。如果抚养义务人下落不明、无固定收入来源,但是有其他有价值的资产的,可以以其资产抵扣抚养费。
沈洁律师忠告:抚养费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果子女年纪尚小,又遇到本案这种比较难以找到被告下落的案件,您可以选择先诉讼,后寻人的方式,即使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法院可以给未成年人出具债权文书,债权文书一直有效,如果将来一旦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完全可以“老帐新帐一起算”。但不应当消极等待找到人后再起诉,等您起诉了,他或者她又要玩“下落不明”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