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孩子已经去世,还能索要以前的抚养费吗

王女士和丈夫登记结婚,后生育了一儿子,儿子出生后被鉴定为遗传基因缺陷,从此丈夫基本不管不顾孩子,王女士带着孩子到处求医问药,花去了所有的积蓄,而其丈夫从来没有支付儿子抚养费,用各种理由拖延。后来孩子疾病加重,不治身亡。愤怒的王女士欲追究丈夫的法律责任,但孩子已经死了,追究其遗弃罪也没了依据。她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律师

沈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可见获得抚养费的实际权利人是子女,有权起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原告主体也是子女,而非抚养子女的一方。抚养子女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另一方支付,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律师

但子女如果死亡的,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就已经支出的抚养费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当然如果抚养费是一次性支付的,子女死亡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将多余的抚养费退还给对方。

抚养费是指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有特定用途的,当子女死亡时,支付抚养费的对象不再存在,特定用途消失,所以已支付的抚养费,在扣除已经使用的部分,包括生活费用、教育费、治疗、丧葬费,返还给对方。同样的,如果是欠付的抚养费,子女死亡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可以索讨。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