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姐和萧先生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两人在结婚半年后就离婚了。在结婚时,因男方家房屋拆迁,两人租住在一套两居室的房屋中,后来拆迁款发了下来,萧先生的母亲购买房屋,不肯将黄小姐的名字写到产权证上。为此双方发生了矛盾,黄小姐认为当初萧先生就是为了多获得一些拆迁款,才催着自己赶快结婚的,如今拆迁份额中也有自己的份,怎么就不能登记为产权人了呢?
双方的矛盾无法调解,黄小姐委托沈洁律师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双方调解,对方愿意支付八十五万元给黄小姐,之后黄小姐撤诉。虽然拿到了拆迁款,但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无法挽回了,经过一番协商,两人决定协议离婚,各自的拆迁款归各自所有,另外购置的家电、家具归男方所有,折价五万元给女方。
离婚后,黄小姐发现自己竟然怀孕了,她的父母担心流产会对女儿的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就建议她把孩子生下来。就这样离婚后一个小孩咕咕坠地。想到双方之间曾经因动拆迁款的分割发生的口角、争执,甚至相互谩骂和殴打,黄小姐觉得有些难以面对。为了能够获得小孩的抚养费,她又找到了沈律师,希望得到法律帮助。律师
听了黄小姐的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不论夫妻之间的感情如何,孩子是两人共同的爱情结晶,对孩子的抚养费也需要两人共同承担。不过黄小姐如果要问对方讨要抚养费的,对方势必知道自己有一位子女,那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有权利探望子女,如果能协商的,双方相互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的,法院会判决两周男方可以带走一天。行使探望权会约定得非常明确,在实际探望中,黄小姐不得干预。
父母离婚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是抚养子女的凡是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双方共同直接抚养转化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由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不仅关系到离婚当事人的而利益,还涉及到子女的切身离异。
子女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是父母有责任和义务对子女进行抚育和监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婚姻存续期间子女抚养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应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子女抚养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