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小姐在工作中认识了一名已婚男性,和对方一见钟情,但因为对方的妻子是交通事故引起的残疾人,双方也已经结婚十多年,男子称其不可能抛妻弃子,和夏小姐结婚。就这样迷茫的夏小姐糊里糊涂就坏了孕,之后在一次争吵后,又赌气将孩子生了下来。
之后,她决定自己一人抚养孩子,当时夏小姐还比较年轻,工作能力也强,养儿育女自然不在话下。但最近一两年,她都觉得自己头部会疼,而且有时候甚至疼得睁不开严谨。前不久的一次晕厥,让她决心去查查自己的身体是否有健康方面的问题,这一查不要紧,居然查出来她脑部长了一块肿瘤。经过穿刺,检验出肿瘤是恶性癌症。
这下夏小姐就慌了神了,自己的孩子才七八岁,尚不能生活自理,而自己的父亲多年前已经因病去世,母亲也改嫁了几十年,现在已经有了新的家庭,万一自己突然去世,那可怎么办呢?孩子托付给谁呢?怀着惴惴不安的心情,她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孩子虽然是私生子,但法律规定私生子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生父、生母都有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法。也就是说万一夏小姐去世,那位已婚的夏小姐情人要对孩子的生活承担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不能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民事权利。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现在夏小姐的情人,也就是孩子的生父,虽然有自己的家庭,不方便直接抚养孩子,但他也应当承担孩子的一半抚养费,如果夏小姐病重或者去世,其就应当担当起做父亲的责任,抚养孩子。律师
此条款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的生父或生母应承担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婚姻法》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同等的权利并不是说拥有相同的权利。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诉权问题,《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配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几年前夏小姐和情人因是否要生育孩子发生了纠纷,对方要求她流产,但夏小姐执拗地生下了孩子,之后两人因此分手。虽然夏小姐收入还不错,也因为赌气,没有要求他支付抚养费,但沈律师认为主张抚养费是孩子权利,夏小姐不能因赌气就代替孩子放弃抚养费。而且在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之前,索要抚养费都是不会过期的,年满十八周岁后,在两年内仍有资格索要抚养费。
当然孩子出生后,夏小姐并没有将孩子的信息告诉他的父亲,如果到时候对方不肯承认的,可以进行亲子鉴定。关于亲子鉴定的问题《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这为苦于举证责任的非婚生子女提供了举证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