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在多年前离婚后,一直按月向前妻的账户打入数百元到数千元抚养费,从500到1500元,他已经支付了12年,两人所生的孩子也满了18周岁,目前在某大学就读大二。去年马先生突然生病,之后就一直休息在家,收入突然降低甚至没有,这让马先生非常苦恼,辛亏现任妻子非常体贴,坚持打两份工这才维持了生活水平。律师
最近马先生和前妻生于的女儿突然提出要一笔款项,用于购买一台电脑,马先生捉襟见肘,实在拿不出钱来,但他的前妻称女儿还尚未独立生活的,马先生的抚养义务是不能免除的。
经朋友介绍,他向沈洁律师咨询,在上大学求学但是尚为独立生活的子女,其父母对他是否还有抚养的义务,是否每月还需要支付抚养费,如果父母本身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能否减免一些?
沈洁律师认为马先生当然可以减免抚养费,甚至一分不负担也是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律师
不过这里规定的“尚在校就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马先生的孩子已经读大学了且年满十八周岁,不属于这种情况。
《意见》与《解释》之间存在着冲突,这就涉及了法的如何适用问题。《解释》与《意见》都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二者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问题。但《解释》是在《意见》之后生效的,依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它的效力要高于《意见》,当二者对某一问题的规定出现不一致时,以《解释》为准。
尚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中部分人虽未独立生活,但他们并非客观不能独立生活,而是出于各种主观原因没有独立生活。主要是为了完成学业而放弃了自己的收入,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这类群体如果不是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生活,父母即使有支付能力,也有权不再支付,因为父母此时已经不再负有抚养的义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