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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监护义务

子女抚养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抚育和监护的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律师

夫妻离婚不能消除或者灭失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但是由于父母两人离婚分开居住,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原本的夫妻双方共同抚养子女变成了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外一件支付抚养费并具有探望权的方式。由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关系到离婚当事人的利益,更关系到未成年子女收教育和成长的利益。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关于夫妻关系解除后子女的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子女的规定。律师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当然这也并非绝对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3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调解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第3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律师

哺乳期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应当由父母商量,商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分为几种: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出发点。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都要求和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以下情形,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和子女共同生活。要考虑不要轻易改变子女的生活缓解,以免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影响。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和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的优先条件考虑。父母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发生争执的,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律师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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