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男结婚后,育有一子和一女,后李男因酒后和人打架,用刀将他人刺伤,导致他人受重伤,被判故意伤害罪罪,判决十一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张女提出离婚,由于双方结婚不久,婚后没有可以分割的财产。张女本人因女儿刚出生,无法出去工作,没有收入,要求李男每月支付抚养费每个孩子1000元。律师
李男同意离婚,但是辩称正在监狱中服刑,没有经济收入,无法支付女儿和儿子的抚养费。经查李男的股票账户中有20万元资金,另有一套一室户的婚前住房空置,现正按月出租收取租金,每月为1800元。该房租现由李男的父母代为收取。
法院认为双方同意离婚,对是否离婚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离婚后李男作为两个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有义务支付抚养费。现在李男正在服刑,刑期较长,无法取得工资收入,但子女抚养的义务李男仍应当负担。律师
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不多,男方分得的财产不足以折抵子女的抚养费,但李某婚前有市值约20万元的股票,和每月有1800元的房租收入,可以用个人财产折抵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故而判决李某一次性支付某年某月到实际判决为止的抚养费共计18600元,,此后根据实际需要按每月400元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按每月600元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沈律师点评:本案件中李某在监狱服刑,没有经济来源,但有其他财产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那些没有经济收入的人来说,可以用他们的财物来折抵孩子的抚养费。李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多,但每月有房租收入,有能力支付子女抚养费,故而判决其支付抚养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