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一案,F与G的法定代理人H原系夫妻,G系H与F婚生之子。F、H调解离婚,离婚后G随母亲H共同生活,F按月给付抚养费3500元至G年满十八周岁止。律师
F的原工作单位公司向其送达退工证明,该公司表示将按照国家法定标准支付给F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另行支付给F相当于其个人二个月工资的额外经济补偿和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离职补助。次日,F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并领取了其服务年限经济补偿42228元和额外经济补偿95400.93元。至今,F处于无业状态。
F以失业为由请求根据其目前失业无收入状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调低其抚养费至国家相应最低支付标准。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F是G的父亲,有抚养和教育G的权利和义务。F在本次诉讼中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因失业无固定经济来源,在其六个月解约经济补偿到期后要求调整抚养费至相应较低标准,与法不悖。律师
F离婚时曾主动承诺支付3500元的抚养费,且其目前身体健康,具备完整劳动能力,而G每月需要父母共同承担相应抚养责任保障其健康成长,故F应本着诚信尽责精神重新就业,尽快改变目前无业状态、避免长期失业现象出现,并以实际行动表现出一名父亲应有的责任心。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F每月给付G抚养费355元至G18周岁止。(2014)闸少民初字第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