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甲诉称,其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5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李甲由李乙抚养。因被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李甲的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判决李甲由母亲抚养。现要求李乙支付李甲2014年11月起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至李甲年满十八周岁止。律师
李乙辩称与李甲母亲陆某离婚后将其所有的盘古路房屋的产权给了李甲,现每年为李甲购买保险1万元。其已尽到了抚养的义务,不愿意再支付抚养费。
李甲的法定代理人陆某与李乙原系夫妻,李甲系陆某与李乙婚生之子。2013年5月,陆某与李乙经调解离婚,双方约定李甲随李乙生活。李乙再婚后于2014年8月又生育一子,陆某向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判决判令李甲与陆某共同生活。判决后,李乙未支付抚养费。律师
李乙为上海市某区看守所民警,每月工资为8466元。有李甲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的离婚民事调解书、抚养关系变更民事判决书、被告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李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为证。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现李甲由其母亲陆某抚养,被告应当支付抚养费。被告在离婚后将盘古路房屋中其所有的产权转给李甲、为李甲购买保险等,可抵作抚养费的辩解,与法无据。律师
但鉴于被告现已再婚又育有一子,其妻子无业,生活负担较重,其应当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酌情就低考虑。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乙自2014年某月起每月给付李甲抚养费1800元至李甲年满18周岁止。(2015)闸少民初字第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