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增加抚养费过高,上诉要求改判

赵乙法定代理人徐某某与赵甲于1996年4月登记结婚,2002年9月生育赵乙。2011年3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离婚。离婚后赵乙随母亲共同生活,赵甲每月支付给赵乙抚养费1,500元(以下币种均为)。近年来赵乙认为赵甲支付的抚养费过低,要求增加,遂诉至法院。律师

原审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随着物价上涨,2011年判决时的抚养费数额与现在的实际生活水平相比,确有一定差距;赵甲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较稳定的收入,应承担起做父亲的责任,抚养费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赵乙父母的经济状况、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予以确定。

原审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如下判决:一、赵甲自2014年11月起按月给付赵乙抚养费1,700元;二、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赵甲应补付赵乙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的抚养费600元。律师

原审法院判决后,赵甲不服,提出上诉。赵甲上诉称,被上诉人赵乙并未说明需要增加抚养费的理由。上诉人虽月收入7,000元左右,但因目前无住处,需要租房,每月支付租金等,生活压力较大。原审判令上诉人按月支付赵乙抚养费1,700元缺乏事实依据。故请求二审撤销原审,改判上诉人按月支付赵乙抚养费1,5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书面答辩称,坚持原审主张,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予以确认。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未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律师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赵甲的收入情况、负担能力及赵乙的实际需要,并结合本地教育、生活水平等情况综合分析,判令赵甲每月支付赵乙抚养费1,7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之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难以采信。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沪二中少民终字第54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