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甲诉被告邓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何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3年8月28日经闸北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所生之子邓乙随何某某生活,原告自2013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律师
但是当天,何某某即向闸北法院提起分割双方以及原告母亲刘某某三人名下房屋析产诉请。2013年12月起原告失业。鉴于何某某在分家析产案中诉求金额巨大,考虑到原告个人收入的实际状况,无力承担抚养费,要求降低原告支付被告邓乙的抚养费至每月100元。
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何某辩称,何某某主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与原、被告抚养费无关。原告是研究生学历,即使目前暂时没有工作,不能代表今后没有工作,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邓乙系何某某与原告邓甲所生之子。2013年8月28日,邓甲与何某某经(2013)闸民一(民)初字号民事调解书离婚,离婚后邓乙随何某某共同生活,邓甲自2013年9月1日起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3500元。同年11月19日,原告签收了其工作单位A公司人力资源部送达的“岗位变化协商通知书”,该通知方案一明确: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日为2013年11月30日,公司除按国家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另行支付相当于个人二个月工资的额外补偿及一个月工资的离职补助。律师
11月29日,A公司向原告送达退工证明。11月30日,原告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根据协议,原告领取其服务年限经济补偿42228元和额外经济补偿95400.93元。至今,原告邓甲处于无业状态。另查明,何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起诉邓甲和刘某某分家析产一案,目前尚在审理之中。
以上事实由岗位变化协商通知书、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单位退工证明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予以佐证。
律师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原告邓甲与何某某离婚时,原告自愿每月支付被告抚养费3500元。2013年12月起原告失业,但根据其与A公司签订的岗位变化协议通知书及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原告已经领取了六个月的经济补偿和额外经济补偿共计137628.93元,原告失业后六个月内仍有支付被告抚养费的能力,原告应履行自己在离婚时每月给付被告抚养费3500元的承诺。被告系B幼儿园小朋友,孩子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律师
原告要求自2013年12月起每月降低抚养费至100远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难以支持。原告可于失业六个月后视经济情况另行诉讼调整抚养费数额。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邓甲要求自2013年12月起将每月给付邓乙抚养费3500元降低至1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