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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突然失业主张降低抚养费一案

原告邓甲诉称,原告与被告法定代理人离婚时约定每月支付被告抚养费3500元,但去年11月底因原工作单位惠普公司解除了与己的劳动关系,导致自己失业至今,目前无法承担抚养费,故要求自2014年6月起调低抚养费为每月100元至被告年满十八周岁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律师

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何某某答辩称,目前抚养费与被告实际生活需求相符;邓甲在解约时曾一次性领取了13万余元的解约补偿金,相当于其13个月的工资收入,另外邓甲离婚时还有一辆上海牌照的轿车,目前也已经过户到其名下,该车带牌照价值至少10万元以上,故而邓甲实际拥有相当于23个月收入的财产,足以支付2013年12月起23个月的抚养费;此外据被告方所了解到的情况,邓甲作为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高技术人才,就业方便,其是故意不找工作恶意逃避抚养责任,之前的抚养费都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其才支付的,综合上述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邓甲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何某某原系夫妻,2013年8月28日,邓甲、何某某经(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368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离婚后邓乙随母亲何某某共同生活,邓甲自2013年9月1日起按月给付抚养费3500元至邓乙年满十八周岁止。律师

2013年11月29日,邓甲的原工作单位上海惠普有限公司向其送达退工证明,该公司表示将按照国家法定标准支付给邓甲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另行支付给邓甲相当于其个人二个月工资的额外经济补偿和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离职补助。次日,邓甲与上海惠普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并领取了其服务年限经济补偿42228元和额外经济补偿95400.93元。

另查明,2014年1月10日,邓甲以失业为由诉至要求调整抚养费为100元。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邓甲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了六个月的经济补偿和额外经济补偿共计137628.93元,在失业六个月内仍有支付抚养费的能力,故于同年3月24日一审判决对邓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开庭时,经释明后,原告邓甲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根据其目前失业无收入状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调低其抚养费至国家相应最低支付标准。律师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是被告的父亲,有抚养和教育被告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因失业无固定经济来源,在其六个月解约经济补偿到期后要求调整抚养费至相应较低标准,与法不悖。但原告离婚时曾主动承诺支付3500元的抚养费,且其目前身体健康,具备完整劳动能力,而被告每月需要父母共同承担相应抚养责任保障其健康成长,故原告应本着诚信尽责精神重新就业,尽快改变目前无业状态、避免长期失业现象出现,并以实际行动表现出一名父亲应有的责任心。律师

据此,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邓甲自2014年6月1日起每月给付邓乙抚养费355元至邓乙18周岁止。(2014)闸少民初字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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