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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5700元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

原告徐XX诉称:由于双方家庭成长环境、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不久即经常为琐事争吵,双方并于2011年6月开始分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双方所生之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1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育费1,5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各自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律师

被告胡XX辩称:双方两人性格和思维习惯虽有不同,但属于正常情况,并不影响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是因为原告无法从被告处获得现金等经济利益,双方主要矛盾是经济问题。现被告同意离婚及双方所生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但被告每月只能支付抚育费1,000元。离婚后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日双方通过网络相识,同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6日生育一女名胡XX。婚初双方感情一般,后由于双方性格等差异较大,经常为经济等问题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11年6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现原告以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等。

双方自分居后,双方所生之女儿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1年10月起未支付原告女儿抚育费至今。婚后双方未共同购买或动迁安置过任何房屋。

又查,被告在2012年6月至11月的月平均收入为5,697.35元。

审理中,双方虽对离婚、离婚后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及离婚后各自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已达成一致意见,但由于对女儿的抚育费问题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律师

上述事实,由双方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网上下载的公积金明细及银行明细,被告提供的工资单、公积金明细、银行对账单在案佐证。

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因经济等问题常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之后,双方又未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现被告对原告提出离婚表示同意,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双方由于对离婚、离婚后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离婚后双方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及离婚后各自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已达成一致意见,并无不当,予以准许。至于抚育费金额及抚育费的起付日期,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本案的被告在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即自2011年10月起一直未支付女儿的抚育费,实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1年10月起给付女儿的抚育费之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律师

而抚育费金额应根据双方所生女儿的实际需要及双方的实际收入确定,现原告主张抚育费每月1,500元,尚属合理,应予支持。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徐XX与被告胡XX离婚;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胡XX随原告徐XX共同生活,被告胡XX自2011年10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育费1,500元,至胡XX18周岁时止;三、离婚后,在原告徐XX与被告胡XX各自处的财产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原告徐XX与被告胡XX各自所有;四、离婚后,原告徐XX与被告胡XX各自的居住问题各自解决。(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0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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