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一案,王甲诉称,与王乙系父子关系。王甲父母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后王甲随母亲共同生活。离婚六年来,王乙未支付过抚养费。现外公外婆生病,母亲身体不好,收入低。而王甲正处长身体长知识的时候,需要一定的经济生活保障,母亲已无力独自承担王甲的各项费用。律师
故王甲诉至法院,要求王乙自2014年10月起每月支付王甲抚养费2,000元,并承担王甲教育费、医疗费的50%,至王甲18周岁止。
王乙辩称,不同意支付抚养费。王乙与王甲母亲离婚时约定,由王甲母亲独自承担孩子的所有费用,王乙认为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
离婚后,王乙和王甲母亲实际仍共同生活。之后王甲母亲至日本打工3年,孩子实际与王乙共同生活,王甲母亲回国后双方仍继续共同生活,至2014年4月双方分居,孩子由王乙及王甲母亲轮流抚养,每周五至下周一与王乙共同生活。
毛甲与王乙在民政机关登记离婚,约定王甲随毛甲共同生活,一切费用由毛甲承担。2014年4月起毛甲与王乙分居,王甲由双方轮流抚养。
王乙未再婚再育,现在上海X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收入共计63,126.45元。律师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王甲父母在离婚时对王甲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并经民政机关审查备案,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但双方离婚后实际仍共同生活,王甲由双方共同抚养,现双方已分居,王乙作为王甲的亲生父亲理应承担王甲的抚养费用,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王甲实际需要大幅增长,由王甲母亲独自承担王甲抚养费显然难以保证王甲的实际需要,王乙亦有能力为王甲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
王甲要求王乙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数额过高,抚养费具体数额由结合王甲的实际需要、王乙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根据相关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王甲要求王乙另行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律师
据此,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乙于2014年12月起每月支付王甲抚养费1,000元,至王甲18周岁止。(2014)浦少民初字第5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