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双方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9月15日登记结婚,2000年8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被告自2006年起,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三次离家出走。律师
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告从未回家,不知所踪,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女儿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74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双方的身份信息;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双方登记结婚;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于某日离家出走,一直未归;报警记录单,证明原告因被告出走,电话无法联系而报警。律师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权利。根原告坚持离婚,要求女儿随自己共同生活,撤回关于抚养费的诉请,待被告出现后再另案处理。
双方感情基础一般,且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尤其是在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被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实际修复和改善,被告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足以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律师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双方所生之女徐子怡随原告共同生活较为适宜。原告撤回关于抚育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徐某随原告徐某某共同生活。(2012)金民一(民)初字第28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