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某经常埋怨妻子生女不生男,导致自己没有香火为继。妻子李某也不甘示弱,笑话费某没有常识,生男生女是由父亲的Y染色体决定的,而不是自己的“肚皮不争气”。幼女满4周岁,费某以幼女有残疾为由(听力有损伤)申请再育一胎获得批准。此时李某以费某家中有数名亲戚是聋子为由,当心不良基因再次遗传给下一代,拒绝生育。律师
两人常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李某和费某办理了协议离婚,约定李某婚前房产归其所有,给予费某3万元嫁妆折价款。女儿归李某抚养,和费某无涉。离婚后李某为女儿做了人工耳蜗手术,用去手术费26万元,手术效果良好,女儿能和正常孩子一样就读小学。李某要求费某承担医疗费的50%,并且在将来每月按1200元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前,李某把自己的房产无偿过户给了侄儿(办理的是赠与),还把自己的存款和个体经营执照过户给了哥哥。逃避承担抚养义务,为此李某女儿的抚养费面临无法执行的风险。
沈洁律师认为李某无偿赠与侄儿房产,逃避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李某称无偿赠与已经过户,不能任意撤销,那么李某的说法是否有道理呢?律师
对于赠与人自身而言,撤销赠与只有两种条件,第一是赠与合同不在法律禁止撤销的内容之列,比如具有救灾、扶贫,道德义务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第二是赠与财产权利在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如果财产已经交付,只有当被赠与人遇到赠与的法定撤销权时,才可以撤销赠与,比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费某作为赠与人本人,他本意就是为了逃避抚养幼女的义务,将财产赠与给侄儿,故而他是不会主动去撤销赠与的。那么费某怠于履行撤销权,费某的女儿是否有权利撤销这种赠与呢?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费某为了逃避履行抚养义务,在诉讼中把全部财产赠与给他人,损害未成年人的权益,这种赠与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