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长期不抚养子女,能否索赔精神损失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于1991年7月20日生育儿子李乙,于1996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原、被告已经分居达7年多时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律师

被告李甲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已经离家7年多时间,对儿子未尽到抚养义务,故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30,000元。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于1991年7月20日生育儿子李乙,于1996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原告自2006年2月起离家,夫妻分居至今。2014年5月,原告提起了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的68,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的解除应当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且夫妻已经分居长大7年多时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由此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关于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的68,000元债务,由被告负责清偿,原告给付被告34,000元。关于被告主张的精神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律师

据此,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李甲离婚;被告李甲对外所负的68,000元债务,由被告李甲负责清偿,原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甲34,000元。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