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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忙无暇照顾子女,可变更抚养权

李先生和周女士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还年幼,单月和母亲共同生活,双月和父亲共同生活,互不支付抚养费。之后母亲周女士发现自己的公婆忙着打麻将,根本没有帮助儿子看管女孩,而且她的公公非常重男轻女,经常说一个小丫头片子,扔掉算了。而前夫呢,由于工作非常繁忙,经常需要出差,他就将孩子寄养的自己的阿姨家中。

李先生的阿姨是一名残疾人,自己腿脚不方便,照顾孩子更是力不从心,故而又雇佣了一名钟点工,费用由李先生承担。之后,李先生的阿姨生病住院,孩子又被送到了乡下的远亲家中寄养。当轮到周女士照顾孩子时,她发现孩子浑身被咬得都是蚊子包,而且孩子吃饭狼吞虎咽,显然是没有吃饱,而且从孩子咿咿呀呀的描述中,她得知了上述情况。

听到自己的孩子没有得到很好的照顾和抚养,周女士找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能否修改离婚协议中的条款,改为由女方抚养子女,男方支付抚养费,如果男方不同意的,能否起诉到法院。沈律师联系了李先生,他表示最近是特殊情况,自己的阿姨生病了,故而将孩子寄养在远亲家中,自己是孩子的父亲,抚养孩子是自己的义务。律师

沈律师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双方轮流抚养子女,这本来是一个可行的方式。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看可以准许。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李先生因跳槽换了一家公司工作,原本工作清闲的他,现在需要经常出差和加班,没有更多的精力抚养孩子。而孩子的祖父母忙着打麻将、跳舞等娱乐,不愿意帮忙李先生带孩子。而帮忙照顾孩子的阿姨也因病无力帮忙,孩子现在被寄养到了亲属家,没有得到很好的照顾,甚至有时候饭都无法吃饱。这样前妻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方式,也有凭有据了。

一般来说由于双方生活和工作情况的变更,另外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方式的,只要对子女有利,法院还是会支持的。如果在离婚时,父方和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孩子也已经满两周岁了,双方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与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孩子女或外孩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目前来说女方和外祖父母都非常疼爱这个女孩,外祖父母还答应帮忙照料,相比之下,男方的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祖父母有重男轻女的思想,也不愿意帮忙照顾。故而女方在抚养子女方面有一定的优势。

当然,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考虑子女的意见。不过现在小孩仅仅三四岁大,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所以只能根据两人的经济能力、照顾子女的能力来判断谁来抚养子女较为有利。后来,经过一番商议,前夫李先生最终同意了前妻的说法,将孩子交给对方抚养。但两人也约定了,如果男方的工作一旦有所变更,又可以恢复到以前的状态,两人轮流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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