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张女士离婚后,和未成年儿子共同生活,离婚后四年期间,其前夫没有探望过小孩。不久前前夫在体检中得知自己不可能再生育,故而提出变更抚养权,并向上海市某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其儿子年龄为9周岁,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随父亲生活,因为四年未见,对父亲非常陌生,也拒绝探望。另查明张女士的前夫现和一名女子同居,该女子曾经在某娱乐城当过K姐,作风不正。张女士亦是因前夫行为不检点和其离婚。律师
沈律师认为本案件的子女虽然没有满10周岁,但已经9周岁,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其非常明确不愿意随父亲生活,虽然其意见还不能作为抚养权变更的参考意见,但他已经在母亲处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不宜生活环境有重大变更,张女士离婚后和儿子共同生活四年,对于小孩而言,他已经熟悉了该生活环境,且目前这种生活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没有什么不利,故而不宜变更。
离婚四年期间,张女士的前夫一次都没有探望过小孩,也没有支付过任何抚养费,可见作为一个父亲而言,是极其不负责任,对孩子也没有深厚的感情,此时要求变更抚养权不具备充分的理由。外孩子的父亲和他人同居,从生活环境上看,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教育。律师
另根据我们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象这类案件变更抚养权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即便张女士的前夫有一些有利于孩子抚养和成长的因素,法院也不会支持变更抚养权。
在本案件中张女士的前夫并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但有些案件中,要求变更抚养的一方也具备抚养能力和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因素,比如有较高的收入,有稳定的住处,有较好的教育背景,有其他家庭成员(比如孩子的爷爷奶奶)可以帮忙照顾等等,这些因素还都不足以变更抚养权,只有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了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因素,而且这些因素对子女健康成长是有重大影响的,才有可能变更抚养权。律师
故而沈律师建议在协议离婚之时,慎重考虑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一旦归对方抚养后,未成年子女和一方长期共同生活后形成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要通过诉讼进行变更,法院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