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卫先生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小敏和卫先生共同生活。后来随着女儿长大,又跟随王女士共同生活,过了几个月后,王女士再婚,女儿小敏再次跟随卫先生共同生活。之后,王女士在探望子女,教育子女的问题上和前夫卫先生发生了矛盾。律师
卫先生和女儿共同生活期间,照顾女儿的生活起居,对女儿的生活习惯,学习状况都很了解,而且卫先生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和固定的住所,具有抚养能力。但王女士是女性,小孩是女孩,目前处于青春发育期,由母亲教育比父亲更为有利,母亲陪伴和教育更为有利。但女儿现在已经十多岁了,必须征求她的意见。
女儿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卫先生认为王女士的生活条件和居住水平都不如他,在经济方面对教育子女有优势,而且卫先生的文化水平相对也较高,有能力教育辅导女儿。并且前几年学校的家长会都是由他参加,女儿从小一起和他共同生活,虽然他平时对女儿教育比较严格,但对女儿的成长是有利的。律师
对此,王女士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如果王女士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女儿又表示愿意和她共同生活的,法院一定会对他的意愿予以尊重。而且王女士具备照顾女儿的经济能力也是具备的,女儿对跟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王女士共同生活,应当对她的意愿予以尊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