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XX诉称,双方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双胞胎女儿。双方婚初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婚后三四年就没有固定工作,家庭开支均由原告承担,双胞胎女儿也由原告和原告父母照顾,被告没有尽到照顾家庭的责任。律师
被告还经常随意殴打原告和两个女儿,原告为此多次报警,2012年7月底,被告再次无故殴打原告,原告忍无可忍带着两个女儿搬回娘家居住,双方互无往来。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给付两个女儿抚养费2,000元。
被告金XX辩称,被告对原告陈述的婚姻经过和分居情况无异议,现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婚后家庭日常开支和两个女儿的抚养费一直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和女儿。双方分居后,两个女儿就不知所踪,被告不知女儿去哪里了。被告现从事自由职业,每月平均收入4,000元,有能力抚养两个女儿,故要求两个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两个女儿抚养费1,000元。若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愿意给付抚养费。律师
双方就双胞胎女儿抚养意见不一致,现两个女儿均已年满十周岁,经征询意见,二人均表示双方离婚后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本着尊重未成年人意愿、有利于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的原则,双方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更为适宜。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给付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被告表示若女儿由原告抚养其不承担抚养费,该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自认其目前每月平均收入4,000元,原告虽表示不予认可,但因双方均未就此举证,故被告每月应当给付的抚养费数额,将按照被告自认的收入情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等酌情判处。律师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顾XX与被告金XX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女金XX、金XX随原告顾XX共同生活,被告金XX自2012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顾XX子女抚养费1,600元,至18周岁止。(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39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