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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虽年幼但长期和祖父母共同生活,判归男方抚养

姜女在2009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徐男,当年9月某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某日生育女儿一名。姜女认为婚前双方认识时间相对较短,婚后性格、脾气并不合拍。被告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婚后很少有时间沟通,因家庭琐事争吵后,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徐男同意离婚男,认为女方将金钱看得过重,对公婆不尊重,不照顾家庭和孩子。双方婚姻基础及婚初感情较好,因生活琐事,产生一定矛盾。现在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准许离婚。律师

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确定抚养权和抚养费用。女方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到18周岁为止,男方认为女儿长期由男方父母抚养,女方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双方确认双方女儿徐某自一周岁开始随男方及其父母共同生活。由于子女随父亲一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从居住的稳定、接受照顾的便利来看,判给男方共同生活为妥。自双方分居女方开始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直到18周岁为止。律师

双方婚后购买昊锐小型汽车,沪牌,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5月,双方确认车辆现价值为20万元。车辆登记在男方名下并且由其使用,故而该车辆归男方所有,男方主张车辆系出售婚前车辆购买,未予以举证证明。昊锐小型轿车系被告婚后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给付女方折价款10万元。

男方在婚前购买松江区九亭镇住房一套,并且办理贷款,结婚后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要求分割房屋婚后还贷的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该套房屋产权人登记为男方和其父亲,作为离婚案件的案外人现未到庭明确财产处置和分割,因涉及案外人的份额,故离婚案件不予处理,可以在离婚后另行起诉分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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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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