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小姐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单位的法律问题,咨询完毕后犹豫着不肯离开,看着她欲言又止的样子,沈律师决定问个究竟。原来柳小姐不久前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柳小姐赚的钱都用于买化妆品,名牌包和手机等,丈夫侯先生是从海外留学回来的,比柳小姐年长18岁。两人之间没什么共同爱好,所以后来柳小姐提出离婚,其丈夫也同意。其丈夫在结婚时为柳小姐购买了宝马三系轿车一辆,两部手机和一些首饰(约六七万元),都同意归她所有。除此之外,她丈夫还给了她20万元,作为“孩子买断费”,要求柳小姐书面承诺不来探望孩子,不可以打扰孩子,当然也不需要柳小姐支付抚养费。律师
当时的柳小姐比较年轻,对孩子也没什么太多的想法,很爽气地签订了离婚协议。漂亮的柳小姐在此后的几年很快找到了新的男友并且结了婚,婚后她发觉自己无法生育,而新的丈夫是有一个女儿的,每周都会去探望,柳小姐也跟随而去,渐渐地她开始想念自己的孩子,也想见见。经过和前夫协商,前夫让她在门口站着看了一会女儿。柳小姐发现自己孩子已经六岁了,牙牙学语,很是可爱,便提出还给前夫20万,要求每周来探望。但是被一口拒绝了,前夫答应每年给柳小姐看一次,这已经是突破了原有的约定。
故而她咨询,能否探望自己的女儿?听了她的问题,沈律师不由得感概,当时离婚时不要的女儿,过了几年后确异常思念,甚至不惜用财产来换得女儿的探望权,这也许是一种孽缘。沈律师认为柳小姐和前夫对于子女探望权的约定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探望时间太短,次数太少,没有让孩子得到母亲的关爱,这份约定是无效的。至于两人在协议中约定,其丈夫用六万首饰和二十万现金以及一辆宝马车换取的女儿“独断权”,也是没有法律可以支持的。律师
子女的探望权不能用财产来买断,这是一种父母的权利,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未成年子女有需要被父母探望的需求,不能因两名成人的决定,而剥夺他/她的权利,探望权的纠纷往往是这么几种,一种是拥有孩子的一方建立新的家庭后,不愿意对方来探望,影响自己的生活,另外一种是离婚中对对方有怨恨,或许是怨恨对方对自己不好,或许是觉得财产分配不公,又或许是认为对方有外遇,经常在孩子面前说对方坏坏,见面就辱骂或者和前妻/前夫吵闹,最后一种就是柳小姐这种,为了取得有利的经济利益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虽然不多,但也是有的。
父母对子女探望的权利,不是一张合约或者约定就可以剥夺的,如果阻扰对方的探望,有可能面临一些不利的处置,比如将抚养权变更给对方。经过和柳小姐前夫的沟通,我们发现他完全是知道这些规定的,当时没有将探望孩子和财产分配写在民政处的离婚协议上,他是心知肚明的,当沈律师给他打电话说明时,他也做出了让步,每个月允许柳小姐探望孩子半天,而柳小姐也同意把二十万元分两次归还给前夫,并且同意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法律纠纷顺利解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