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女士和丈夫协议离婚,离婚后丈夫一次性给付了50万元的子女抚养费,之后和他人结婚又再次生子。生子后再也没有来看望过孩子,也没有打过一个过问的电话,就象消失了一样。钱女士希望丈夫能够每月过来看看孩子,这离婚都三年了,小孩都没有见过自己的父亲,遇到了都要不认识了。律师
接受了钱女士的委托,沈律师寻到了钱女士的前夫李先生,李先生表示自己非常想见儿子,但是离婚时候他放弃了所有的财产,还借了五十万借款给付抚养费,才将离婚案件办了下来,离婚后他曾经见过一次孩子,但是钱女士在一旁冷言冷语,说个不停,所以他才不想再去见自己的孩子。协商的结果李先生还是拒绝看望孩子。
钱女士就来咨询,如果丈夫长期不照顾孩子的,她能否将小孩的姓氏改为自己的姓,但是派出所的民警说给孩子改姓名,必须父亲双方都到场,不能一方单独给孩子改名,当如如果是丧偶是可以的。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对于夫妻离异后,父母一方是否有权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父母单方擅自变更子女原名的做法是不当的。这是因为即使夫妻离婚,双方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姓名权等都是监护权的一种,不经过对方同意,一方没有擅自更改的权利。律师
所以按这个规定钱女士是不能一方擅自变更的,如果要变更子女姓氏,她必须要经过前夫的同意,协商一致才能给孩子改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