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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不允许前夫/妻探望子女

周女士因为前夫拒不支付抚养费并且前夫有诸多不良习惯,希望儿子和前夫断绝一切关系,包括希望将儿子的姓氏变更,拒绝前夫探望儿子。

沈洁律师答复周女士,她提出的问题涉及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问题。探望权的中止是指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是“中止”而不是“终止”。探望权的中止要经过法院判决:监护人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诉讼,经法院判决可中止对方的探望权。《婚姻法》“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望权。”律师

所以沈洁律师认为周女士不能擅自中止前夫对子女的探望,如果周女士的前夫确有以下行为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周女士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中止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①探望权人有烈性的还没有治愈的传染病、严重精神疾病;

②对子女有暴力倾向、虐待子女的、拒付抚养费;

③道德品行特别恶劣的;

④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比如利用探视机会将子女藏匿起来,探望权人有酗酒、吸毒、暴力、骚扰子女等行为、绑架子女的企图或以探望子女为由,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等等。

下列理由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法定理由:

①不负担或未按期给付子女抚养费的;

②父母违法、犯罪被判处劳教、收监等,除非父母是因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而入狱。

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的主体,包括:律师

① 未成年子女;

② 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③ 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监护人。

探望权被中止后,也可以恢复,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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