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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但健在,老人能否隔代探望孙辈

小美和丈夫木先生离婚后,孩子归小美抚养,双方约定男方可以两周来探望孩子一次。一开始双方遵守的不错,但当孩子的爷爷奶奶来上海后,情况就变了。由于家中两儿一女,其他人生的都是女儿,而小美生的是个男孩,重男轻女的爷爷奶奶对孩子非常看重。经常去探望自己的孩子,后来经人介绍,小美认识了现任丈夫祁先生,两人相处,感情不错。

作为继父,祁先生对漂亮又听话的小美还算不错,还经常给她买衣服买玩具,但祁先生对小美的前公婆频繁来探望孩子非常反感。前公婆并非是每周来探望,而是每天来好几次,这种频繁的探望不仅让祁先生觉得非常烦,而且也打扰了他的工作。原来祁先生是一家淘宝店的店主,经常在网上和客户交流,还需要对已拍下的货物打包,发快递,频频来探望,让他的工作也受到了影响。

而且前公婆还常常到幼儿园,说也不说一声就将孩子接走,让去接孩子的祁先生一顿好找。后来小美和幼儿园的老师进行了关照,如果不是小孩的继父祁先生或小美自己来接孩子,不要让其他人接走小孩。幼儿园执行了她的委托,老夫妻俩见不到小孩,情绪激动,几次和幼儿园的老师争论,有一次甚至差点动起手来。为了避免矛盾,小美只好将孩子送到一家私立幼儿园,私立幼儿园的管理更为严格,两位老人不知道孩子去了哪里,一边到处打听孩子的下落,一边到处打探孩子的藏身之地。律师

为了避免矛盾,影响到自己在婚后的生活,小美决定找沈洁律师和自己的前公婆谈一谈,沈律师表示同意。老夫妻对沈律师称,小美企图隔断祖贡之情,阻拦他们探望孩子。他们说想怎么看,就怎么看,想什么时候看。

沈律师表示如果继续频繁探望孩子的,小美可以将两位老人起诉到法院,在前儿媳小美另立新家庭的情况情况下,老人不体谅小美的难处,坚持探望孩子,侵犯了小美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父或母这个民事主体,不能委托给别人,也不能由别人代理,法院定会支持小美的诉讼请求。

祖父母对孩子女的隔代探望发生纠纷,父母离婚导致孩子与祖父母分开居住,祖父母基于亲缘关系、传宗接代、社会习俗等,对孩子的探望视为理所当然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拥有探望权,祖父母并没有探望的权利。而且小美前公婆的探望行为过于频繁,已经影响到她的生活。经过沈律师的一番劝说,两位老人终于表示勉强接受,但他们提出两周一次的探望实在是太少了,后经过小美同意,答应每周让他们带走孩子一天进行探望。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一般都是定期探望,在子女生活处探望,在第三方处探望,由探望人带出探望,以信息、通讯方式探望。但无论那种探望方式,都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对于探望权的行使,一般都是协议或者协商处理。因为探望权的行使,需要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的配合,只有双方达一致,才有利于权利的顺利行使。探望权是一种涉及人身的特殊权利,只有无法协议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另一方没有积极协助,致使探望子女的权利不能正常行使的,法院可以变更探望方式,甚至可以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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