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女士和伍先生结婚后,生育了一名女儿小黄,小黄聪明伶俐,乖巧懂事,学习成绩还特别好,是学校的中队长。余女士在一家企业做行政工作,工资收入还不错,伍先生在一家模块销售公司当销售。应当说一家人的生活还是其乐融融的。但不幸的事情发生了,伍先生因业绩不错,被公司提拔为销售经理,从此他的应酬就多了起来。
本身作为销售经理,有一些应酬也不是什么大事,可没想到伍先生却迷上了喝酒。而且喝得还特别多,有时候经常酒醉在外,后来因酗酒患上了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后来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也不愿意和他续签,他就成了无业人员,每天在小酒馆或者家里买醉。
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就这么被酒精给毁了,余女士不得不和伍先生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来又因对方患有精神病无法办理协议离婚,不得不去法院诉讼离婚。判决书上,法院判决伍先生每逢单周可以探望女儿一次。但在实际履行中,患病期间的伍先生在探望女儿的时候,多次和前妻发生了语言和肢体冲突,严重影响了女儿的身心健康。他的女儿表示不愿意看到自己的父亲,因伍先生有时候胡搅蛮缠,女儿的学习成绩也有一定的下降。
听了余女士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伍先生作为父亲,酗酒患有精神病,探望女儿还导致女儿成绩下降,证明伍先生的探望对女儿的健康成长不利。余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中止他对女儿的探望,如果之后范先生改正了不良行为或者身体、精神恢复健康,提交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证据,可以想人民法院提起恢复探望权的申请。如果人民法院审查探望权人的情况,确定其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后,可以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律师
父母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会因观点冲突与子女发生轻微的矛盾,这种矛盾应区别对待,一般看是否达到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程度,如果父母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只是出于对子女的关爱或者处理方式不当而发生小冲突,则不能中止父母探望权的行使。比如父母获悉孩子在学校早恋,冲动之下打了孩子,事后非常反悔,想找孩子道歉,这种就不属于中止探望的行为。因为打孩子是劝诫她不要早恋,一时心急所致,这些行为并没有达到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程度不会危及人身安全,不构成中止探望权的法定理由。
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探望权的享有人可以想法院申请恢复探望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恢复申请人探望权的决定,可以恢复的,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因此探望权的恢复必须经当事人申请,当事人不申请的,法院不会主动进行审查。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是可以决定探望权恢复与否的唯一机关。最后,探望权的中止不是不可逆转的,当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通过诉讼享有探望权。
对于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达成协议,放弃探望权的,其探望权能否恢复。夫妻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关于探望权的条款应当受《婚姻法》调整,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一方无权通过协议的形式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条款应为无效条款。探望权作为身份权,是基于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不能由当事人协议约定放弃。
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享有的身份权。《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虽然双方通过协议离婚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仍是子女的父母,这种身份关系依然存在,探望权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既无权放弃,也无权剥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规定一方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条款为无效条款。作为孩子的目前,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