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离婚放弃探望子女,约定能否反悔

吴先生和郑女士曾经是一对怨偶,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为婆媳关系不好、家庭开支、子女教育等问题发生争吵。争吵最利害的时候,吴先生还打了郑女士几拳,踢了她几脚,而郑女士也不甘示弱,在吴先生的手臂上一口,并打了他两个耳光。他们的儿子小吴的出生是一次意外,虽然夫妻感情不和,但两人对小吴还是非常疼爱的。律师

为了小吴的姓,夫妻两人也动了手。当初结婚的时候,吴先生家比较困难,岳父就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无偿借给他们作为婚房。当时岳父半开玩笑地说:你算是我家的上门女婿了。之后小吴出生了,为了跟女方姓还是男方姓,两人大动干戈,大打出手,当时警方都出警了好几次,从此夫妻之间常因琐事吵架和打架。

之后两人协议离婚,由于夫妻双方没有太多的财产,离婚倒也顺利。由于小吴姓吴,岳父一气之下就对女儿说,既然孩子不是跟你姓,就不要了,当作是野种,让对方去养吧,你也不要支付抚养费。因此在协议离婚的时候,双方商定,孩子由吴先生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也不得来探望孩子,之后孩子是生是死,与女方毫无关系。

虽然离婚协议签得一清二楚,但离婚后,见不到孩子的郑女士开始想自己的孩子,而岳父呢也开始有点后悔,自己说得那么绝,至于岳母因为想念自己的小外孙,常常以泪洗面。郑女士想要探望孩子,就探了探前夫的口风,不料前夫却冷冰冰地说,不是说好了吗,孩子是生是死,都和你无关,所以也不要提看不看望孩子的事情了。

又过了半年,郑女士觉得非常想念孩子,她上网查询到了沈洁律师,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自己能否在离婚后探望孩子。对此,沈律师是这么认为的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了女方不得探望子女,但这种约定其实是无效的。当然双方约定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只要男方的收入足以养活孩子,倒是有效的约定。

父母离婚后,孩子不管跟谁姓,也不管随父还是随母共同生活,仍是双方的子女,不因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写了孩子与其无关,或者断绝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变化。双方对抚养、探望孩子的权利是平等的,女方有权和孩子单独相处,享受天伦之乐。至于女方的父亲,也就是孩子的外祖父,他对探望权是没有资格言语的,发表的见解也和父母探望孩子无关。

当然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前夫和前妻能相互体谅,妥善处理探望问题,那么是最好的。根据郑女士的委托,沈律师电话联系了她的前夫,经过一番攀谈,对方表示他也只是气不过前岳父的态度,和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做法,如果郑女士当初能负担一些孩子的抚养费,他也不会不让对方探望,而且孩子也很想妈妈,经常缠着他问东问西。

了解了这些事实,沈律师将两人约到律师事务所,做了一次恳谈,经过协商,两人对离婚协议书进行了一次修订,并决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做变更,双方约定,郑女士可以每周探望孩子一次,周六早上将孩子接走,周日早上将孩子送回,郑女士每月支付两千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这是一起父母探望孩子,一方不予配合的案件,双方离婚后,女方曾经放弃了探望权,但在后来因非常想念孩子,要求探望,但另一方不予配合,导致探望权无法得到保障。父母的探望权是无法放弃的,即便书面约定了放弃,也是可以反悔的,因为探望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律师

如果当时吴先生拒绝郑女士探望,那么郑女士可以起诉,等判决生效后还可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的一方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得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再阻碍探望子女。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