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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两地分居,孩子探望怎么办

乔先生和贺女士因感情不和,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小乔归前夫乔先生抚养,而贺女士可以随时探望孩子。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协议离婚因具有快捷、方便等特点,成为夫妻离婚的主要选择。但两人离婚后,双方就探望孩子的问题产生了矛盾。在离婚后,原本不是上海人的贺女士就回了老家安徽,来探望孩子非常不方便。于是在孩子暑假和寒假时,她希望能够将孩子带回老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律师

但这种想法遭到了乔先生的拒绝,他认为贺女士的老家夏天文字多,冬天又非常寒冷,属于农村,卫生条件又不好,每天洗澡都非常不方便。而且孩子现在学习紧张,寒暑假都要去补课,如果回了女方的老家,补课还怎么进行。于是就拒绝了对方的要求,出于无奈的贺女士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

沈律师认为这是一起离婚后约定探望事宜不明引起的纠纷,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履行协助的义务。目前小孩由前夫乔先生抚养,贺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也有随时探望的权利,对于孩子探望,前夫有协助的义务。现在贺女士要求探望孩子的理由正当,如果起诉到法院,一定会获得支持。

但贺女士自己也表示,询问过孩子,是否在寒暑假愿意到安徽农村生活,孩子已经十岁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表示自己寒暑假需要补课,不想和母亲共同到安徽外祖父母家生活。现在孩子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习惯,寒暑假和熟悉的老师约定了补课,而贺女士长期没有和孩子共同生活,不适宜将孩子接走居住。而且孩子也明确表示自己不想去安徽农村过寒暑假,这样的话,即便起诉到法院,估计法院也不会支持将孩子接走居住的方式。

为了维护孩子的正常生活习惯,不让孩子的居住、生活、学习发生重大变化,贺女士可以考虑换一种探望方式,比如周末可以到上海来,探望自己的孩子,寒暑假时可以到上海连续探望几天。探望权是离婚夫妻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矛盾。父母婚姻关系的破裂,最终离婚导致对孩子的共同抚养无法继续。失去抚养权的一方虽然失去了和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但他们仍具有探望权。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探望权确实是父母的一种权利,但实际上也是一种义务。在离婚协议中,探望权往往没有得到重视,往往会简单地写上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可以探望,但对探望次数、如何探望都没有进行具体的约定,实际探望时,双方常常因具体的探望时间、地点和频率发生矛盾。

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是一项基本权利,这种因血缘关系产生的权利不因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或已经解除而解除。这种因血缘关系产生的权利没办法通过发布声明宣告解除,除非父母双方共同将子女送养给他人。

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可以就子女的探望权问题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来处理探望权纠纷,促使当事人能够达成调解或和解,无法调解或和解的,在判决时应明确探望权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交接办法等,有助于判决的执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法院有关探望权的判决调解,对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责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协助义务,当事人仍拒绝履行的,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探望权既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情感需求,也是未成年子女对父或母的情感需求,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沈律师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前,最好能够征询一下较大孩子的意愿,确定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和频率,制定一个方便操作的方案。律师

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应当积极履行协助义务,避免发生矛盾。如果禁止对方探望的,对方不仅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法院的支持,还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来解决探望权的纠纷。但这种方式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不必要的身心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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