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周女士和前夫协议离婚,约定周六探望儿子,但是最近周女士所在的工厂安排她周六上班,无法探望,她希望换个时间看孩子,遭到前夫的拒绝。律师
案例二:沈先生和前妻离婚后,前妻认为沈先生转移财产,故而不让前夫探望子女,在沈先生宣称要打官司时候,她才同意让前夫探望,但是只能在防盗门的门外看看子女,不得进入房间,也不得和子女接触,
案例三:孙女士离婚后患有忧郁症,只要见不到孩子就坐立不安,她频繁探望女儿,引起了女儿和前夫的反感,不久前女儿拒绝她探望,孙女士去法院咨询,接待法官表示如果满10周岁的子女拒绝探望的,即便打赢官司,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
案例四:黄先生和来自东北的前妻离婚后,前妻在上海无处居住,带着两岁的女儿回到东北老家居住,黄先生从此和前妻相隔千里,12年中没有见到女儿,最近他被查出患有癌症,很想见见女儿,几番周折联系到前妻后,对方拒绝让女儿到上海来探望他。律师
问题归纳: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时间、地点、次数和方式究竟该如何约定较为合适呢?
沈洁律师认为比较合理探望次数是一周或者两周一次,寒暑假或者法定节假日可以增加次数,过于频繁的探望不仅会引起前夫/前妻及其家人的反感,而且对子女的学习和生活也不利。离婚中的男女或多或少有一定的矛盾,特别是一方再婚后,频繁探望会使得双方关系恶化。
至于探望的地点,可以接子女到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家中生活,也可以在学校或者公共场合,比如餐厅、游乐园等地方探望,如案例2中的女士仅仅允许前夫隔门相望,实际上是侵害了对方的探望权。
探望的方式一般多为直接看望或者是短期共同生活,如果子女和父母不在同一地生活的,探望的方式可以是电话通话、书信往来,现在网络比较发达,也可以网上通讯。
探望的时间可以是双方均方便的时间,如果孩子已经上学的可以在休息日或者放学后进行探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