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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下的孩子血型不对,丈夫离婚应支持

熊先生经人介绍和纪小姐认识,后来谈了几个月的恋爱,但熊先生发现纪小姐对自己并不上心,倒是女友的父母非常喜欢自己。有一天纪小姐眼泪汪汪找到他,称要与其结婚。熊先生本来就非常爱慕纪小姐,听了后大喜,立即和对方领取了结婚证。之后双方办了几桌婚宴,熊先生还给女方买了一些首饰、衣物。

结婚没多久,纪小姐就告诉他自己怀孕了,想到自己翟上要初为人父,熊先生兴奋不已,陪着妻子去做产检。但产检结果让他起了一丝疑心,两人结婚才三个月,但纪小姐的孩子却有五个多月的孕期了。又过了三个多月,孩子满月出生。看着咕咕坠地的小宝宝,熊先生的疑虑更大了。

之后女方就以做月子为名,搬到了自己的父母家中居住,平时也不肯让熊先生和他的父母看望孩子,大约半年后,熊先生的父母才第二次见到了自己的孙女。之后丁父就提出了疑虑,这位孙女长相上没有继承父亲的任何特征,而且孙女出生时间也不对,按推理应当是个早产儿,但医院的检查报告确实足月生产。对此,熊先生向女方提出了亲子鉴定的要求,女方表示拒绝。

另外一件事让熊先生更加确定孩子不是自己的,熊先生的血型是O型,女方也是,但孩子的血型却是A型,发生这种概率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大概百万分之零点几。在医院拿到了孩子的出生证复印件后并加盖了图章,熊先生找到了沈洁律师,他提出了要和妻子离婚,并且要求否认和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律师

沈律师首先对熊先生的遭遇表示了同情,对于孩子是否是熊先生亲生的,沈律师认为熊先生已经获得了孩子的出生证,而且在医院还调取了父母双方的血型,根据一般的常识父母都是O型血的,不太可能生育A型血的子女,推定孩子并非是熊先生亲生子女。如果女方不肯承认的,熊先生可以到法院起诉,因为有了初步的证据,熊先生可以要求做亲子鉴定,如果对方拒绝办理的,可以推定父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一般来说,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多数是要求确认父子、父女关系,而生父往往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亲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当然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关于亲子鉴定的问题《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现在对熊先生来说,手中最有利的就是孩子出生时,医院出具的证明,而父母都是O型血的,孩子不太可能是A型血。这就是熊先生的有利证明,如果女方要反驳的,只能带孩子去做亲子鉴定。经过沈律师和对方的一番协商,女方也承认了孩子并不是熊先生的,后来两人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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