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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继父母子女之间一般是如下三种类型:

一、仅是姻亲关系:律师

1、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

2、生父(母)再婚时,子女随另一方生母(父)生活,或者随(外)祖父母生活的,不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只有姻亲关系,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生父(母)和继母(父)离婚时,或生父(母)死亡时候,双方之间的姻亲关系解除。

二、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生父(母)再婚时,子女还未成年的,和其共同生活的继父母对其有教育抚养的,双方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具有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继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不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之间都成立血亲关系,继子女和继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反之继父母也可以继承继子女的遗产,继子女对继父母和生父母都有赡养扶助义务、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可以解除?参见的其他文章。律师

三、形成收养关系:

未成年子女随生父(母)再婚的,经过未成年人的另一方生母(父)的同意,继母(父)可以收养继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之后,双方形成养父母子女的关系,该子女和不共同生活的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解除,不再具有继承和赡养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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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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