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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借腹生子),你还能走多远

沈洁律师前言:代孕,借腹生子都是走在道德和法律边缘的行为,沈洁律师提醒现号称的代孕公司,都在从事非法经营,甚至就是一场骗局。律师

代孕,又称借腹生子,即通过人工授精或体外授精的方法使代孕人(女性)怀孕,代孕人将所生婴儿交由求孕夫妇抚养且求孕夫妇成为婴儿父母的情况。

采用代孕技术出生的婴儿,和其代孕母亲可能有血亲关系,也可能无血亲关系,和代孕委托方夫妇的双方或一方可能有血亲关系,也可能无血亲关系,主要看繁殖细胞由哪方提供,由于代孕行为冲击了传统的亲属法理论和道德,造成了亲子关系的混乱,如:

⒈ 委托方夫妇提供基因的,由代孕人生育,亲生父母为委托方,那么代孕人的法律地位?律师

⒉ 代孕人和委托方丈夫提供基因的,生母为代孕人,生父为委托方中的丈夫,那么委托方中的妻子为?

3、委托方妻子和其他男性提供基因的,生母为委托方妻子,生父?代孕人?委托方的丈夫?

4、代孕人和其他男性提供基因的,生母无疑是代孕人,生父?委托方夫妇?

5、如果代孕人在生育子女后反悔,要求自己抚养子女,该如何处理?

6、如果委托方夫妇在孩子出生后反悔,不同意抚养孩子,该如何处理?

7、签订了委托协议后,代孕人是否可以收费?律师

8、法律禁止贩卖活人的人体器官,那么出卖子宫是否属于非法行为?

9、即使代孕人是无偿代孕的,那么属于出租子宫之行为,民法上的租赁合同的客体必须为物,而民法也规定:未脱离活人的人体器官不是物,活人的肢体、器官属于身体不可分割的部分,属人格权的一部分。

沈洁律师认为:由于存在者诸多的法律问题和道德伦理问题,比如上,上面说说的侵犯人格权,造成亲子关系的混乱,更为重要的是违反“公序良俗”,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和提倡。所谓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我国的民法将“公序良俗”一表述为“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规定民事活动的有效的基本原则为“尊重社会公德、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律师

沈洁律师也看到几篇鼓吹无偿代孕可行的文章,认为代孕是解决了无子女夫妇的烦恼,但是上海婚姻律师沈洁个人认为,夫妻因生理原因不能生育子女的,如是丈夫原因可通过人工授精方式获得自己的孩子,如属于女方确实有无法生育的疾病的,可通过合法收养他人子女、收养孤儿来达到目的,并非一定要人代孕不可。何况将婴儿作为代孕合同的标的物,有违最基本的民法原理,如是有偿代孕甚至可能触犯刑法,因刑法规定:不准买卖人口。即使无偿代孕,也是对妇女人格的最大侮辱和不尊重,是对女权的最大侮蔑,不是社会进步而是社会最大的退步。律师

首先,所谓“使得婴儿具有委托方一方或双方基因”,无非是“传宗接代”的绕口说法而已,说到底就是封建小农思想在作怪,“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又在抬头,实质不仅仅是对代孕妇女人格的侮辱,也是对自己合法妻子不能生育的一种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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