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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的亲子鉴定仍应自愿办理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中国的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没有任何区别,但由于传统观念对婚外性行为的排斥,往往非婚生子女予以歧视。婚姻关系以外的性行为是不道德的,但这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的过错,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他们都是孩子,是无辜的。正是由于这些歧视和排斥,非婚生子的权益很难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护。律师

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他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女性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代孕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子女出生后补行结婚登记的,其子女不能称为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经证明为生父的,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律师

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完全适用于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的关系,则须由生父自己确认或生母提出证据通过诉讼等予以确认。一是未婚女子所生的子女,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孩子是其所生。这种情况下,不单单凭生母单方面的指认,而是要根据出生证,双方之间的书信往来,通讯往来,其他证人证言来推定,最后通过亲子鉴定确认自己的生父。

当然亲子鉴定应双方自愿,而不能强制,但如果有了初步的证据,拒绝办理亲子鉴定的,就可以推断亲子关系成立。另外一种是已婚女子所生的子女,丈夫不承认孩子是其所生。这种情况也得提供亲子鉴定。对于夫妻双方都认可女方所生的子女不是男方亲生的情况,有的是夫妻斗气不负责任的说法,不一定就是客观事实。所以还是凭亲子鉴定确认丈夫和小孩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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