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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和继母共同生活,离婚时由继母抚养

殷先生和妻子生育了一名女儿小殷,后来妻子因病去世,他成了单身。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后一位妻子罗女士,罗女士因不孕不育,丈夫和她离婚,离婚后成了孤家寡人。认识殷先生后,罗女士非常喜欢小殷,经常在周末带她玩,还帮忙辅导小殷的学业。看到罗女士对自己的孩子很好,殷先生对罗女士也有了好感,很快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结婚后,殷先生被公司派到山东、安徽和河北等地工作,这样一过就是五六年。之后殷先生跳槽换了一家公司,就留在上海工作。所谓相爱容易相处难,婚前两人相处的较为愉快,结婚初期因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也没有什么矛盾,后生活在一起因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两人从口角到互相推搡。

有一天十点多,罗女士想睡觉了,但殷先生仍要坚持将足球赛看完,两人大吵一架后,罗女士称这套住房是自己婚前买的,如果不满意可以滚,于是,殷先生从家里离开,住到朋友家中。

殷先生的女儿小殷在父亲离家后,一直和继母居住在一起。而继母罗女士对她仍很好,两人之间的关系非常亲密。有一次罗女士住院,由于她的父母年迈,又没有兄弟姐妹,读初中放暑假的女儿,虽然因为疫情,无法到医院陪伴继母,但女儿每天会去医院,为继母送衣物等物品。病愈后,夫妻两人的关系仍较为紧张,甚至到了离婚的地步。律师

为了将来考虑,罗女士在同事的介绍下来到律师事务所,沈洁律师接待了她。本案涉及离婚后继子女谁来抚养的问题,继父母和继子女形成父母子女权利义务,一般来说,在离婚时,因夫妻关系的解除,继子女一般会随着自己的亲生父母共同生活。罗女士这起案子较为特殊,现在年满12周岁的继女和罗女士生活了六年,对继母的感情非常深厚,而继母对她也非常好。

相比而言,亲生父亲曾今有五六年时间不在上海,不在子女的身边,父女感情较为淡漠。继父母离婚,对继子女归谁抚养就要看继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如何了。

一般来说,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必然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只是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之间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他们之间便不会产生父母子女关系。在本案中,亲生父亲因工作需要,被长期外派在外地工作,继母承担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产生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等同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离婚后对与之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享有抚养权是不言而喻的,对应的,继子女可以选择要求亲生父母抚养,也可以要求继父或继母抚养。

当然如果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愿意抚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三套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也就是说根据这一规定,只要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可以由继父或继母抚养,只有当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抚养的,才由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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