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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对方认可非婚生子女,该如何举证

夏小姐和已婚恋人热恋,后来恋人不同意夏小姐生下私生子,两人一气之下分手。之后夏小姐就瞒着对方生下了孩子,独自抚养了七八年,后来因身患重病,不得不要求男方来抚养孩子。但男方对这个突然冒出来的“儿子”并不认可,他认为两人早就已经分手,而且分手时也说还将孩子打胎,现在突然冒出来一个儿子,让他无法接受。

同样的,还有一起案例,钟先生和妻子离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两人又复合了,但没有办理复婚。之后女方就怀孕了,生育了一名小孩,要求和前夫复婚。但钟先生认为妻子对自己的父母非常不礼貌,经常大发雷霆,而且脾气和性格不和。另外钟先生对女方生育的孩子也不认可,他认为从同居到女方生育仅仅七个多月,孩子并非是他的。

这两起案件都涉及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该子女是自己的子女。一种是自愿认领,另一种是强制认领。自愿认领指生父自愿表示自己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从而确定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生父自愿承担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自愿认领依照其成立的条件,分为单独行为的自愿认领和以同意为条件的自愿认领。单独的自愿认领,指需要经过生父的单方面行为,不需要经过非婚生子女本人或者其生母的认可。这种认领带有父权主义色彩,所以大多数国家都摒弃这种认领制度。以同意的自愿认领指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应当以非婚生子女本人和其生母的同意为前提,这一认领制度体现了对子女意愿的尊重,体现了保护子女利益的原则,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律师

强制认领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拒不承认其为自己的子女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本人或者他们的生母或者其他的法定代理人请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或者生母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制度。认领非婚生子女会导致生父母对子女产生抚养义务,所以有一部分生父母拒绝自愿认领自己的子女,从而导致强制认领的发生。

强制认领请求权人负有举证责任,请求权人提起认领之诉,血缘关系的存在是强制认领的客观基础。有充分事实说明当事人为婚生子女的生父,当事人不予认领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认领之诉。一般来说举证需要一定的证据,比如父母两人曾经同居过的证据。

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完整的非婚生子女认定制度,认定非婚生子女的主要做法是:基于分娩事实,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的亲子关系一般无需特别加以证明,非婚生子女和生父之间的关系认定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要求确认该子女和生父的亲子关系,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的亲子关系。第二,非婚生子女自己要求确认和生父的亲子关系。

至于非婚生子女最后归女方还是男方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批复》有所解答,该批复是对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高玉兰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请示的批复。该批复中答复处理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案件,应以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并不是将实际的血缘关系作为唯一绝对的要件来审理,综合考量各方实际抚养能力及生活环境等因素。

所以夏小姐要求当年的恋人认领孩子的,需要举证两人当时的恋情,来往的短信、微信,信件,电话录音等证据,而钟先生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也需要举证,最简单的就是去做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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