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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没有义务抚养丈夫的私生子

樊女士在购物时候,发觉网银中没有钱了,换上了一张开户名为樊女士,实际使用人为其丈夫的银行卡,购物结束时樊女士发觉余额很少,只有三万多元,而此前她知悉丈夫曾经把双方的收入都存入这张银行卡,据她初步估计,可能有70万元之多。该卡上在三年期间陆续有2500元到30000元转账不等,接受汇款的账户主要是两个,一个账户每月收到汇款3500元,另一个账户收款数额不稳定。樊女士丈夫承认婚外和一女性同居,育有一女婴,支出的费用是为了女孩和母亲租赁房屋、日常生活所需开支。樊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35万元,丈夫称已经咨询了律师,为抚养开支的费用,属于夫妻共同义务,所以不用返还。樊女士非常疑惑,难道丈夫的私生子要自己承担抚养费,简直是没天理了。律师

关于樊女士的情况,曾经有一个比较出名的案例贺凡秀与李明伟私生子抚养案件,法院在执行的时候,由于私生子的父亲下落不明且没有收入,划扣了妻子的存款作为丈夫私生子的抚养费,曾经引发热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而妻子有义务为丈夫的法定抚养义务承担责任,如果妻子不愿意承担,应当及时和丈夫离婚。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债务和夫妻义务是两件事情,让妻子抚养丈夫私生子,和公序良俗背离,这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关于妻子有没有义务抚养丈夫私生子,沈律师认为,结合社会现状,妻子没有义务抚养丈夫私生子,这笔义务所属丈夫和孩子生母的义务。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出台的年代和立法本意并非所指“私生子”引起的抚养义务。律师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是在1993年出台和实施的,当时的社会环境下私生子现象较为罕见,故而该法所指的抚养义务指的是夫妻中的一方因抚养夫妻双方所生子女、继子女而产生的债务,而非一方所生子女的抚养义务。虽然子女可以做广泛理解,但配偶确实没有义务去抚养另外一方的私生子,因抚养私生子所产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外抚养债务和抚养义务是不相同的两个法律概念,不能混淆。

二、私生子的抚养义务是其亲生父母的,私生子父母的配偶没有抚养义务。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私生子抚养费是侵害配偶对财产的所有权。

《婚姻法》规定的对私生子予以抚养的义务针对非婚生子生父母的,不是为私生子父母的其他合法配偶设置的义务,所以抚养私生子的义务是私生子生父母的。律师

法院已经有很多判例可以说明一个道理,当女性和婚外男性生育子女,配偶没有抚养义务,如果不知情错误抚养的,丈夫可以要求妻子赔偿。同理可得丈夫婚外生育有私生子,妻子也没有抚养义务。

依照婚姻法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共同财产仅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对非婚生子的抚养义务属于个人债务,一方应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更不是另一方应当承担的抚养、赡养义务。如果配偶不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私生子抚养费的,不能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否则将来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另外一方岂不是无辜损失共同财产。

在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实际是配偶也承担了一半的抚养费,侵害了配偶对财产的所有权,不符合《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共有制度的设置本意,本意是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私生子抚养费违反公序良俗,但是受侵害的配偶一方要尽早离婚,保护自己的权益。

目前的社会中,有不少女性一方面不愿意和丈夫离婚,怕离婚后名声不好听,另一方面又无法阻止丈夫用共同财产抚养私生子,特别是丈夫使用自己的工资收入(婚后取得,无约定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去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的樊女士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丈夫赔偿擅自处分的财产,由于她没有义务抚养丈夫的私生子,故而丈夫为抚养私生子、缴纳的计划生育罚款和接济婚外情人的费用由其个人承担。其丈夫应当少分得相应的财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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