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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半年孩子就出生,要求亲子鉴定

田先生与任小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没多久女方催着结婚,本来田先生不着急结婚,但女方逼迫得急,他也没办法只能办理结婚登记。但新婚夜他发现任小姐并非完璧,但他想想现在社会开放,也没什么。但结婚仅半年妻子就生了一个儿子,这让田先生无法接受,而且孩子还是足月出生。

本来应该是幸福美满的一家三口,正是因为儿子的出生时间不对,夫妻两人就为此频繁发生争吵,萦绕在两人间的最大矛盾是丈夫认为妻子在婚前就怀有身孕,但妻子任小姐却不承认,坚持称孩子是丈夫的,自己只是早产而已。夫妻之间却频繁发生争吵,就为了孩子是否是自己亲生的。后来田先生找到沈洁律师法律咨询,沈律师表示如果要证明孩子是不是自己亲生的,可以去做一个亲子鉴定。

现在田先生认为妻子女方在婚前和他人有性关系,而且怀孕后才着急嫁给自己,但有拿不出实时性的证据,而妻子一直称孩子是早产,并不是他人的,一切都是田先生的胡乱猜测。田先生心中的疑惑让夫妻两人经常发生争吵,现在更是到了要离婚的地步。

虽然婚姻即将终结,但田先生的心结并没有随之消失。甚至随着孩子的日渐长大,他觉得孩子根本长得和自己不一样。在沈律师所得劝说下,他带着孩子到亲子鉴定机构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否认了田先生和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

但事后妻子却不肯承认,她认为田先生的鉴定报告是他单方面委托的,而且是在自己不在场的情况下偷偷做的,所以她不认可鉴定报告的结论。既然这样沈律师就提议两人共同带着孩子去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或者田先生起诉到法院,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其和孩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律师

但妻子表示自己和田先生已经打算离婚,而且约定孩子归自己抚养,自己也不要对方的抚养费,何必还要做亲子鉴定呢?他认为田先生对孩子并没有任何付出,也和田先生没有任何瓜葛故而不愿带着孩子去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沈律师认为田先生手中已经有单方委托的亲子鉴定报告,如果田先生要求两人一起去委托鉴定,而妻子任小姐仍予以拒绝的,可以认为田先生和孩子之间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当然任小姐如果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具有亲子关系的,那么另当别论。

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那么女方如果拒绝配合鉴定的,将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田先生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立。在田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并非亲生的子女,那么田先生该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沈律师认为田先生为抚养非亲生子女花费的各项费用损失,如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和因这件事造成的实际精神损失。亲子关系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产生,后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对于自然血亲,依赖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如果要否认存在亲子关系,只能通过诉讼,自认或者双方协商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亲子关系否认后,子女就丧失了婚生子的身份,原本的父亲对子女没有抚养义务。父亲否认婚生子女一般是通过两种方式提出,一种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另一种是离婚后发现,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当然这是针对欺诈性抚养,需要无过错方不知道和子女没有血缘关系,如果明知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女仍需要抚养的,不予支持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就本案来说,田先生已经提供了初步的证据,而对方没有相反证据,还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就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为防止出现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亲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但可以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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