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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孩子不是亲生的还继续抚养,不能要求赔偿

老顾是一家玩具厂的股东,2008年金融危机来临后,靠加工玩具出口订单的老顾没了生意,他遣散了工人,将厂房和地皮卖给了某企业,因此获得了一笔巨款。丧偶多年且生活勤俭的老顾想要享受生活,由于膝下无子,他很想生育一名儿子。他托人介绍了一名年轻福建籍女子,双方认识后,虽然年龄相差22岁,但女的贪钱男的有目的,很快两人就结婚了。律师

结婚前老顾特地去医院做了一个检查,证明自己还有生育能力,婚后两年,妻子并没有怀孕,老顾独自到欧洲去游玩了两个月,回来后不久妻子就怀孕了。老顾对妻子的怀孕有些疑心,但是妻子在上海并没有其他朋友,只有姐夫汤某和姐姐经常来往。虽然觉得怀孕来的蹊跷,但老顾还是尽兴照顾妻子。七八个月后妻子产下一名儿子,嘴角眉眼长得非常象妻子的姐夫。经过盘问妻子承认的爸爸就是姐夫汤某。考虑到是亲戚,老顾也没有子女,他就对此事“默认”,共同和妻子、小孩生活了两年,还让孩子跟了自己姓。律师

两年后小孩突然发烧,被诊断为急性淋巴癌,需要大笔的治疗资金,妻子用家中的三万元现金作为医疗费,经过抢救小孩生命无忧,但仍需要进行化疗,由于年龄较小,使用进口化疗药剂不良反应较小,但进口药剂不能进入医保,而且价格较贵。老顾的妻子想动用老顾婚前的巨款治疗孩子,被他拒绝。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妻子想挽救孩子生命,老顾劝说妻子再生一个,这个即便是救活了也是废人一个,何况不是他的亲生孩子,他没有义务提供救助。经老顾追讨,妻子向他出具一张三万元的借条,此后妻子分别向姐姐姐夫、父母和表姨借款共计22万元,分别为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另外2万为信用卡欠款。诊疗结束后妻子回到老家,不再和老顾来往。律师

之后老顾到妻子老家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返还三万元的婚前个人财产(已经用于孩子的抢救治疗),以及抚养孩子的全部费用(为其一人负担,其妻子婚后没有工作也没有其他收入)。顾某在得知孩子不是亲生的之后,继续承担了抚养义务,不过这种义务抚养不代表老顾和这名小孩之间建立了生父母关系,也不同于收养,小孩的抚养义务是其亲父母的,即妻子和他的姐夫(小孩生父),虽然双方属于婚外生子,但抚养义务仍不因为孩子是私生子而免除。故而小孩的抚养义务不应当由老顾承担,妻子动用他的婚前财产为自己子女治疗,未经过其本人同意,应当予以返回,现有借据一张足以证明顾某并不同意支付这笔医疗费。律师

不过由老顾在产后7个月发觉孩子不是亲生的,还继续抚养,提供衣食,同意孩子跟自己姓,实为自愿承担抚养费,故而这些费用不能要求女方返还或者赔偿。但老顾受到欺骗抚养子女的7个月时间,由于妻子隐瞒了和他人通奸生子的重要事实,使得他把他人的孩子当作自己的抚养,故而这七个月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孩子的生母和生父负担,由于离婚案件不涉及第三方,故而他可以要求孩子的生母负担。双方结婚后,顾某依靠婚前存款生活,他的妻子没有收入,故而全部开支均由顾某个人财产负担,其妻子应当向其返还所有的抚养费。如果夫妻双方有收入的,作为共同财产抚养了子女,那么其妻子应当返还50%的抚养费。由于已经支出的抚养费不能精确计算,法院酌定为5000元。

至于妻子为治疗孩子所借的借款,属于其个人债务,应当由其个人承担,其可以向孩子的亲生父亲追索,但孩子跟顾某姓并不代表顾某需要负担抚养义务。双方可以在离婚后协商改子女的姓氏。律师

最后经法院协调,顾某妻子返还35000元给他,夫妻双方离婚,信用卡债务曾经购买部分家庭用品,顾某补偿其妻子10000元,其他债务均由其妻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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