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芳带了女儿再婚,由于前夫家中重男轻女,离婚后既没有支付约定的子女抚养费,也没有探望过孩子,甚至过年过节也不给孩子压岁钱。芳芳女士觉得公婆太过分,前夫太薄情,反观现在的丈夫,孩子的继父倒是对女儿很关心,经常嘘寒问暖,还主动承担了小孩的全部生活费,这让她心怀感激。未成年女儿也非常喜欢继父,经常围着“爸爸”玩,芳芳想把女儿的姓氏改为孩子继父的,征询的女儿的同意后,她很想知道孩子是否可以更名,如何更名?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没有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可以任意改变子女的姓名,这里的变更包括变更姓氏为另一方父母,也包括变更姓氏为他人姓氏,比如本案件孩子的姓氏要变更为继父的姓氏。所以阿芳要变更女儿的姓氏为现任丈夫的,必须经过女儿亲生父亲的同意,如果其不同意的,就不能变更子女姓氏。
如果阿芳想让女儿成为继父家中的“香火”的,还可以和前夫商议,由继父收养继女,成立继父继女之间的收养关系,收养手续办理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和亲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和原生父解除父母子女关系。律师
不过无论是变更姓氏,还是办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收养手续,都是要经过孩子生父同意,当然孩子年满18周岁后可以决定自己的姓氏。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变更是不妥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至于生父不主动承当抚养义务,离婚后没有支付过抚养费,阿芳女士可以以孩子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生父支付,如果判决后还不支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生父不履行抚养义务,不代表可以更改子女姓氏,“剥夺”其当父亲的权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