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万某(女)和男友钱某同居期间生育有一名男孩,一日双方发生口角,钱某带着孩子不辞而别。万某找到钱某老家并没有发现父子二人,遂失望而归。春节后万某到钱某打工的工厂寻找其下落,找到了钱某但是没有看到孩子,双方发生争议。工友报案后,钱某承认孩子是自己带走的,现在寄居在姐姐处(未婚),并且同意带万某去找回孩子。半路钱某逃跑,后不知所终。万某带上家人和朋友到钱某的姐姐公司探望孩子下落,钱某姐姐称孩子是弟弟送给自己养的,除了弟弟回来讨,其他人一概都不给。律师
万某无奈,想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同时她询问如果“抢孩子”自己是否有法律责任。
沈洁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人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万某和男友未婚生育孩子,虽然是私生子但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万某和钱某都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现在钱某失踪,万某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她对孩子的监护权。律师
钱某姐姐虽然是小孩的姑姑,但是在孩子父母都健在,且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姑姑并不是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的监护人第一位是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律师
没有经过孩子母亲的同意,小孩的父亲是否能够委托自己的亲属(本案是姐姐)抚养孩子呢?沈洁律师认为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不能转让给任何人,钱某把孩子交给姐姐抚养,充其量是一种寄养,没有经过孩子父母双方同意,钱某既不能把孩子送养给他人,也不能将孩子寄养。所谓寄养就是父母不直接抚养子女,而是把孩子交付给他人代为养育,但是不改变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故而如果母亲万某要求孩子姑姑交还小孩,孩子姑姑没有理由拒绝。
如果钱某的姐姐,小孩的姑姑拒绝把孩子交还给孩子母亲,作为母亲的万某该如何处理。沈律师认为万某可以向当地的法院起诉,要求行使监护人的权利,让孩子姑姑返还小孩,但是由于诉讼时间较长,母亲也可以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返还孩子,如果警方借故(家庭纠纷)不予处理的,万某强行带回小孩,只要不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是没有法律责任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