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胡律师著
十岁女孩孙某的父母三年前离婚,孙某由母亲抚养。上周,孙某和同学玩时,把同学华某撞倒,致使华某右臂骨折,花去医疗费五千元。华某的父母要求孙某的母亲承担医疗费。孙某的母亲刚刚下岗,没有支付能力,于是找到孙某的父亲,要求他来承担。孙某的父亲认为孩子不与自己共同生活,所以,不应承担此费用。华某的父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的父母共同赔偿华某的损失。律师
最终,法院判决,孙某的父亲、母亲共同赔偿华某五千元。
《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律师
本案中,孙某的父母离了婚,她一直随母亲生活,所以,孙某的母亲应当赔偿华某的损失。但孙某的母亲刚刚下岗,难以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孙某的父亲虽不与孙某共同生活,但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