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A诉彭Z离婚纠纷一案,双方经朋友介绍相识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彭乙。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为琐事争吵,致夫妻矛盾。李A起诉要求与彭Z离婚。彭Z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对财产及儿子随彭Z共同生活等问题意见一致,唯对抚养费的数额意见分歧。律师
李A诉称,儿子彭乙出生后,彭Z骗取李A的身份证及户口本,未与李A协商,私自将儿子的户籍登记在彭Z名下,并将儿子的名字登记为彭乙。
后李A与彭Z协商此事,彭Z态度恶劣,双方为此多次争吵,彭Z的父亲还用菜刀将李A划伤,伤残鉴定为轻伤,目前彭Z的父亲正处于取保候审的状态,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李A起诉来院要求与彭Z离婚。
离婚后,现在双方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生之子彭乙随彭Z共同生活,李A同意按月给付彭Z儿子抚育费200元。律师
彭Z辩称婚后夫妻双方感情良好,后因结婚住房问题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婚前,李A及其父母承诺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二村房屋归双方居住,后来李A瞒着彭Z让其父母居住在该房屋中,双方达成协议,婚房归李A的父母居住,孩子跟彭Z姓,故不存在李A所述未与其协商的情况。
同意孩子随彭Z共同生活,要求李A按月支付抚育费3,000元。另同意现在双方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律师
由于双方对财产及孩子随彭Z共同生活等问题意见一致,予以准许。至于双方争议的孩子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李A目前的状况及给付能力,酌定为每月350元。(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54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