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贺某在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芳芳歌舞厅”内搭识被害人舒某某后,双方以朋友关系开始交往。2013年6月13日,当贺某获知舒某某已任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东街村村委书记后,即以向舒某某单位和家庭揭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相要挟,在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杨泰路路口附近的金辉饭店内,强行索得舒某某现金8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律师
舒某某又在贺某的要挟下,先后通过支付宝转账、银行现金存款的方式,向贺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某某某某某某某)汇款共计17,000元。2014年6月23日、24日,贺某两次至上海市宝山区杨泰路某号杨行镇东街村村委会,以上述方法相要挟,欲再次向舒某某强行索要40,000元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提出其中12,000元的证据存疑,不应计入犯罪金额。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律师
证人王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转账“短信凭证”与被告人贺某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相互印证,并经被告人贺某当庭确认,2014年3月19日,被害人舒某某通过他人向被告人贺某的银行卡内转入钱款12,000元,故对辩护人就该部分金额的质疑不予采纳。被告人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二、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