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通过网络相识,后因为感情纠纷李某决定分手,但张某坚决不同意。某天晚上,在H某路口张某持折叠刀威胁李某要求符合,僵持不下,张某便用刀刺伤李某腹部。因情感纠纷发生伤害事件,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受外力作用致腹部穿透创等,构成轻伤。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律师
静安区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指控张某,并提供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吉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人在如实供述罪行,并在家属的协助下赔偿60000元。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伤害罪犯罪主体只能是个人,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则已满14周岁即应当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即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查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