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女士和丈夫不和,两人因一些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但何女士还没有起诉离婚,最近两人又因一些小事发生了争执,吵了不可开交,让何女士没想到的是,丈夫居然违背自己的意愿,强行和自己发生了关系。这让她又气又恨,她在网上查询到有婚内强奸一说,来到律师事务所,特地点名要求找一名女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接待了她。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一下有期徒。”但一般来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用暴力手段,强行和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不作为强奸罪论处。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定婚内强奸。所谓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特别是在夫妻双方处于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
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的主要区别在于婚姻关系的存在,妻子因某种原因不愿与丈夫继续共同生活,拒绝与其进行性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丈夫明知妻子不愿与其发生性行为,却执意与妻子性行为,并且使用暴力手段排除反抗,这应当认定为婚内强奸。被丈夫殴打的妇女紧接着遭到性暴力的摧残,这也是婚内强奸的典型特点。律师
在上海曾经有一起著名的婚内强奸案件,上海青浦法院判决王卫明离婚,但判决书还没有送达当事人,王卫明便使用暴力强行与妻子钱某性交,致使钱某的胸部,腹部等多处地方被咬伤,抓伤等。这个案件定罪是由于法院已经判决了两人离婚,后王为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般来说丈夫强奸妻子的不构成强奸罪,丈夫基于合法婚姻存在这一前提性事实而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丈夫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但特殊情况下,丈夫也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比如夫妻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并没有同居,女方要求离婚的,或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已经判决离婚,但还处于上诉期内。律师
《婚姻法》第十三条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妻子有过性生活的权利,也应该有拒绝过性生活的权利,认可丈夫的性侵犯权利,否认妻子的性拒绝权利,是对夫妻平等的藐视,但目前法律对婚内强奸仅定义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何女士虽然虽然和丈夫关系不和,但还没有起诉离婚,法院也没有确认两人关系已经破裂,可以判决离婚,故而其主张丈夫的行为构成强奸,在法律上不予支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