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因戴某女友一事而与戴某发生矛盾,被告人张某为此提议在本区南桥镇秀龙路致远高中门口打架。被告人张某纠集被告人康某以及姜某(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康某与姜某又分别纠集陈某甲等人至致远高中门口,持铁棍等工具追打放学出校门的戴某、陈乙,致被害人戴某左手背尺侧皮肤擦挫伤、陈乙左颞部、额部发际内头皮裂创和左耳后皮肤裂创,经鉴定均已构成轻微伤。律师
被告人康某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江海派出所投案。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短信记录,被害人戴某、陈乙的陈述,同案关系人姜某、陈某甲、汤某的供述,证人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江海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张某、康某无视国家法制,为逞强斗狠,成帮结伙实施打斗,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持械聚众斗殴。经查,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康某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情节。
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张某的赔偿情况等,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张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康某予以减轻处罚。律师
维护公共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康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2014)奉刑初字第29号